编辑: xwl西瓜xym | 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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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教育体育局 ,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 , 行政许可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将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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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管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市教育体育局 , 社会组织法人 , 行政许可 ,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发布未经审批机关备案或者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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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市民族宗教局 , 自然人(寺观教堂等场所) , 行政许可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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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 , 市民族宗教局 , 自然人(寺观教堂等场所)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通过,2013年11月修正)第十七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