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8-09-24

3 , 行政处罚 , 在建筑物或临街建筑物上实施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 无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城管部门发现责任人涉嫌违法的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群众公议条件的举行公议.

4、告知阶段: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的陈述、申辩、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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