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8-09-24 |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 罚缴分离 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在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打骂、侮辱当事人;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 行政处罚 ,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绿化带内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设置非公共信息标识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 无 ,
1、《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绿化带内以及其他公用设施上设置非公共信息标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城管部门发现责任人涉嫌违法的案件,应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城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城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符合群众公议条件的举行公议.
4、告知阶段:城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的陈述、申辩、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城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