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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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进行拟批复公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 科技开发股、自然生态保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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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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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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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知企业凭受理通知书领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对批复项目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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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 三同时 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 环境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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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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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电话:0377-69211560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7-69212103 受理地点:淅川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2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人大2013年9月26日通过)第十二条: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排污许可证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1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 5日 , 20日 ,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2003)第31号令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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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三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
提出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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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进行公示并作出决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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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
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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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公布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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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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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电话:0377-69211560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7-69212103 受理地点:淅川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