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8-11-11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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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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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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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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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

, 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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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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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电话:0377-69211560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投诉

电话:0377-69212103 受理地点:淅川县环境保护局法规科

2 , 违反建设项目 试生产 规定的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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