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2-09 |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 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0854-2789682)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4-2916914) ,
5 , 保障性住房审核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其他类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 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0854-2789682)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4-2916914)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诺办理事项清单(样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地点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备注
1 , 权限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瓮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 , 瓮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科(0854-2916878)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4-29169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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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法定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 , 投诉渠道 , 备注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瓮安县城乡规划局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的,按照下列情形核发: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但市辖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30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4-2916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