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4-26 |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 工商局 , 随机抽查 ,,
4 , 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 工商局 , 随机抽查 ,,
5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第六条第一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 工商局 , 随机抽查 ,,
6 , 对企业年报行为的检查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