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4-26 |
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 , 工商局 , 随机抽查 ,,
7 , 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主席令第七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行政法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国发[1986]42号公布)第十六条 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或者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经销等各个环节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抽查样品,并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方便.除国家已有规定外,质量监督机构抽查产品,不准向企业收费,以保证监督机构的公正性.质量监督机构所需的技术措施费用和检测费用,按实际需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解决.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协调.【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工商局 , 随机抽查 , 质量监督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