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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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调整意见
1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
县经信局(科技局) ,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使用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行政征收 , 根据财税〔2016〕11号取消.
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给付 ,,
县经信局(科技局) ,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2009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下列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利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第十五条对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行政给付 , 根据财税〔2016〕11号、闽审改办z2018{3号取消.
3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给付 ,,
县经信局(科技局) ,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99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 行政给付 , 根据财税〔2017〕18号、闽审改办z2018{3号取消.
4 , 在政府采购事务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等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