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01 |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废止.
5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含6个子项) ,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处罚 , 县财政局 ,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