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7-02

属地管理

3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 , 1.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五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8号)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 行政许可 , 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渭田市场监督管理所、花桥市场监督管理所、郑墩市场监督管理所、旧县市场监督管理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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