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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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许可(共10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对象 , 实施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备注(含处理意见)
1 , 建设项目(含海岸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十日、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法人、个体工商户 ,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及各区分局 ,,
部分属地管理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试生产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附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领取排污许可证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产使用或者经营.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 , 法人、个体工商户 ,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