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2 |
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法人 ,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
6 , 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含3个子项) , 1.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