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2 |
属地管理
3 , 排放污染物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准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以及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许可证过期的,排污者不得排污. 排污者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并提供有关资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或者强度需作重大变化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发生改变时,排污者应当分别在变更前十五日或者紧急变更后三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登记. , 法人、个体工商户 ,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 ,,
属地管理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医疗垃圾处置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法人 ,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
5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危险废物跨市转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本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制度.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不得撒漏、丢弃,处置危险废物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辖区外的危险废物运入本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