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2 |
,,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1 ,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无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当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户籍情况,填写《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2)或《福建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 其他 , 街道办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发放扶助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等违反程序予以奖励的;
3.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2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无 ,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
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 其他 , 街道办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发放扶助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等违反程序予以奖励的;
3.骗取、截留、克扣奖励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3 ,
一、二孩生育登记 , 无 , 1.《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实行
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2.《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
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
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 公共服务 , 街道办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