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2 |
1 , 行政许可 , 城市垃圾处置审批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