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02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 行政许可 , 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1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审核,包括申请书、效果图、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按时办结;
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监督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优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