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02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等的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或者进行装饰美化,禁止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并保证行人安全.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露台、阳台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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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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