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4 |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18 , 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它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市政公用设施实施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上方施工,在照明设施上外接电源,利用照明设施架设通讯、广播及其他电器设备和设置广告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部门批准. , 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部门(市、县) ,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19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20 , 获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停业、歇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
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21 ,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款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
22 , 燃气项目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