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5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案件;

7.已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的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案件;

8.违法主体为市属媒体的广告违法案件;

9.违法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关系重大社会民生的案件;

10.违法行为发生地跨镇区的案件;

11.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

12.其他市局认为需直接管辖的案件.

2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市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分 , 市局保留以下行政处罚权:1.罚款30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2.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0000元以上;

3.案值或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案件;

4.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撤销行政许可;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案件;

7.已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的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案件;

8.违法主体为市属媒体的广告违法案件;

9.违法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关系重大社会民生的案件;

10.违法行为发生地跨镇区的案件;

11.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

12.其他市局认为需直接管辖的案件.

3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市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部分 , 市局保留以下行政处罚权:1.罚款30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2.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0000元以上;

3.案值或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案件;

4.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撤销行政许可;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案件;

7.已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的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案件;

8.违法主体为市属媒体的广告违法案件;

9.违法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关系重大社会民生的案件;

10.违法行为发生地跨镇区的案件;

11.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

12.其他市局认为需直接管辖的案件.

4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市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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