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0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 , 责令改正;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市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部分 , 市局保留以下行政处罚权:1.罚款30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2.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0000元以上;

3.案值或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案件;

4.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撤销行政许可;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案件;

7.已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的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案件;

8.违法主体为市属媒体的广告违法案件;

9.违法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关系重大社会民生的案件;

10.违法行为发生地跨镇区的案件;

11.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

12.其他市局认为需直接管辖的案件.

8 ,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市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部分 , 市局保留以下行政处罚权:1.罚款30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

2.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0000元以上;

3.案值或经营额50000元以上的案件;

4.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撤销行政许可;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案件;

7.已取得直销经营资格的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案件;

8.违法主体为市属媒体的广告违法案件;

9.违法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公用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关系重大社会民生的案件;

10.违法行为发生地跨镇区的案件;

11.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

12.其他市局认为需直接管辖的案件.

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市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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