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06 |
企事业单位 ,
8 , 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审核转报 ,,
省发改委 , 审核转报类 ,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9号)第七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第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做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附件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授权机构名单(之一)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
企事业单位 ,
9 , 国家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境内外投资项目备案、节能评估审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审核转报 ,,
省发改委 , 审核转报类 ,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5项为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实施机关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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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境内外投资项目备案、节能评估审查、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的审核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