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07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实施对象 , 招标人 ,,

实施机构 , 睢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申请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制作立案报告,提出立案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移送审核岗位.2.调查: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勘验现场,调查终结,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3.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管辖范围、适用依据、认定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程序等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审核岗位、主管局长审核.违法行为不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主管局长批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4.告知: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5.决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准予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重大案件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6.送达: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7.执行: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结案,立卷归档,备案.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受理地点 , 睢县中心大街北段住建局516 , 服务电话 , 0370-6027900 投诉机构 , 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0-6027916 备注 ,,

, 睢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2142003 ,,

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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