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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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447 , 行政强制 , 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
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 无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4.《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5.《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8.《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9.《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