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09 |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1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2.《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本条例第六至九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查处,经营者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有关的财物予以查封、扣留,但查封、扣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对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及时处理.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15.《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第
(三)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1.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实施环节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