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9-07-16 |
13、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或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1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阶段:对发改委批准、核准、备案,申请材料等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正材料.
3、审核阶段:现场踏勘提出初步意见,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4、决定阶段:作出核准决定.
5、送达阶段: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通知申请单位.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的.
10、将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市政资质单位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