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12-03 |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江川区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变更、名称延期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个体工商户、企业、集团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申请. (2)企业名称的新办、变更、延期,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因本条第
(一)、
(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4.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498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 专业合作社 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 国际 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 国际 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 (中国) 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务院批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1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13)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14)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15)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因本条第
(一)、
(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企业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条件同新办. (2)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3)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4)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企业因本条第
(一)、
(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4)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5)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依申请延期 1.予以批准的条件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