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8-27 |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超 职务: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路1010号深圳国际信托大厦1608室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注册地址: 标的企业: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林 职务: 注册地址:成都市文家乡快活村委 鉴于:
1、甲方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2008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5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0155F.
2、乙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注册号、企业类型等);
3、转让标的企业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1999年在成都市注册成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注册号510100000088712,甲方持股3.0003%(合计360.0313万股).
4、本次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3%股权(合计360.0313万股)转让,各方当事人均已被授权.
5、甲方愿意出让其所持有标的企业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3%股权(合计360.0313万股),乙方愿意受让该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3%股权(合计360.0313万股). 鉴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产权转让协议,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1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1.2转让方:指 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3 受让方:指1.4标的企业:指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标的产权:指甲方持有成都西菱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3%股权(合计360.0313万股). 1.6产权过户:指标的产权在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产权过户日,指产权过户行为完成日期. 1.7资产评估报告:指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大学评估[2015]GD0045号》资产评估报告. 1.8期后:指2015年7 月1日至标的产权过户之日. 1.9元:指人民币元. 1.10其他需要释义的术语: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引用的 条款 和 附件 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标题的使用仅为参考方便,不影响本合同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 第二条 转让的标的 2.1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产权. 2.2 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产权. 第三条 产权转让方式 标的产权已于 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 标的产权已于 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产权. 第四条 价格及支付 4.1价格 甲方将标的产权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2支付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4.3支付时间及比例: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以下结算账户: 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4000
0919 1910
0006 47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 第五条 声明、保证与承诺 5.1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5.1.1甲方合法持有标的产权.甲方具有转让标的产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1.2 甲方合法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标的产权,并对该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签署当时,甲方所转让的产权处于完整状态,其上没有设定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该产权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未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5.1.3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甲方已经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甲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5.1.4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转让的必要审批手续,经签署后,本合同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1.5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交付的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 5.1.6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 5.1.7 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积极协同乙方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5.1.8甲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 5.1.9甲方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对转让标的企业不再享有出资人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出资人任何义务. 5.2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5.2.1乙方是根据 国法律,具有以自身名义受让标的产权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5.2.2乙方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转让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5.2.3乙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5.2.4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没有违背乙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乙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5.2.5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任何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 5.2.6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 5.2.7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协同甲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自取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5.2.8乙方保证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承担出资人的全部责任;
5.2.9乙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 第六条 债权、债务处理 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随同标的产权一并转让,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因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支出的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竞价服务费、合同鉴证费、标的产权过户费、律师费、印花税)的承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按以下第 (1)种方式处理: (1)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9.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3因甲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乙方不能合法受让标的产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转让所持有标的产权的行为未经合法的许可和授权. (2)标的产权所有权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9.4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或未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