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8-28 |
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7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 报废汽车回用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 报废汽车回用件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
五大总成'
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12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