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8-29 |
(2)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3)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
(4)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
(7)宁波永宏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8)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9)浙江新东方紧固件有限公司;
(10)慈溪振成机械有限公司;
(11)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12)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13)宁波兴怡紧固件有限公司;
(14)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紧固件分公司;
(15)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调查机关将上述抽样结果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予以公告.至公告结束,利害关系方未对调查机关的抽样结果提出质疑和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确定上述15家企业为产业损害调查重点抽样企业. 5.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相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调查问卷. (1)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3份.阿诺德紧固件(沈阳)有限公司、伍尔特(上海)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和锐卡(上海)国际贸易公司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2009年3月30日,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回答卷2份.阿诺德成型技术有限公司和柏朗公司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3)2009年4月29日,调查机关对常熟标准件厂等15家重点抽样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15家重点抽样企业全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机关收回调查问卷答卷15份. 6.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2009年2月26日,应本案申请人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申请,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召开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件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就本案的相关背景情况、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和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问题的陈述.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了欧委会对立案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主要就申请书中缺乏透明度、损害的存在等问题提出了评论意见. 2009年4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立案初步意见的评论》,对欧委会所提问题进行评述. 调查机关认真分析了欧委会和申请人提交的评论意见. 8.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09年6月17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6-7月间调查机关分别赴本案申请人企业东风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标五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常熟标准件厂进行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上述公司的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公司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中,上述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证据补充材料.
(二)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存在倾销,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调查机关决定自2009年12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碳钢紧固件时,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