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8-29 |
(三)延期公告 2009年12月29日,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延长调查期限的公告,即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为2010年6月29日.
(四)初裁后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欧委会提交的《欧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口碳钢紧固件反倾销调查初裁的意见》.欧委会主要就透明度、倾销调查抽样程序、倾销幅度的确定、损害分析、因果关系等提出了评论意见. 2010年2月11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对欧委会关于紧固件反倾销初裁意见的评论》.申请人对欧委会提出的评论意见逐项进行了评述,并逐项提出问题.欧委会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作进一步的评论意见. 2010年5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初裁损害认定的几点意见》.申请人对欧委会的初裁评论意见再度进行评述,并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被调查产品价格对于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以及倾销进口和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 2.终裁前实地核查 调查机关认真阅读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注意到调查问卷答卷和评论意见中各利害关系方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2010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10年3月1-16日期间,调查机关对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乍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春雨(东莞)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云南通海林海标准件有限公司5家重点抽样企业进行终裁前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了调查期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初裁后国内供需状况、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及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后对下游企业可能造成影响等情况.核实了欧盟在评论意见中提到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中国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等问题. 3.公开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8条、第14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5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碳钢紧固件(英文名称为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主要用途:碳钢紧固件是碳钢制的用于紧固连接的机械零件,应用范围包括汽车工业、电子产品、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建筑及一般工业用途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7318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