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8-29 |
附件:《洛阳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洛阳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 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市政府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市 十二五 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洛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
(二)尾矿共伴生矿及建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城市矿产 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
(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省和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第七条 申报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和建设项目强制性标准等规定,技改项目的主体应运行3年及以上时间;
(二)前期工作落实,能够保证按期开工建设;
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配套资金落实;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减排能力,其中工业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年综合节能量(节能能力)在80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台(套)设备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