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8-29

(一)项目申报承诺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正式申报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需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

(六)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节能项目除外);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财务会计报表;

(八)如有新增建设用地,应附用地证明或用地情况说明;

(九)自筹资金证明,包括: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

(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资金到账凭证,付息清单、授信协议;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对节能产品惠民项目,仅需提供上述第

(一)、第

(二)以及纳入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证明材料.对节能服务体系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仅需提供上述第

(一)、第

(二)、第

(三)、第

(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属单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下达支出预算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其他项目奖励、补助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局下达到项目申报地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补助资金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对所申报项目严格审核,规范管理,全程监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第一负责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报告项目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地应将当年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连同效益预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次年2月底前将项目实际完工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报送.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专项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并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因特殊事项未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各县(市)、区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经同意后自项目应完工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延长整改期,逾期仍未竣工验收的,按程序收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上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意. 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有效期为一年,若一年内项目尚未实施,则资金计划自动取消,按程序收回已拨付资金,滚动计入次年资金预算(不占次年资金预算额度).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取消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节能减排财政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