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8-30 |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本实施办法,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以长民发〔2013〕95号、长民发〔2015〕27号文件联合印发和修订的《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民政部、总参谋部,民发〔2015〕195号) 2.《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3.《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同分排序表》 4.《公开选岗选择单位(岗位)确认表》 5.《选择自主就业确认表》 6.《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 附件1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 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民政部、总参谋部,民发〔2015〕195号) 为引导士兵在部队长期服役,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多作贡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二、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
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 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决定以前),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三、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
三、
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
4、
8、12分;
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
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
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
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