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08-30 |
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技师(二级),计7分;
(五)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
50、
40、
30、
20、
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
30、
20、
10、
5、
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七、其他情况记分
(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
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
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
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二)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三)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
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含)种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地方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减分
(一)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
5、
10、
15、
20、
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二)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九、部队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认真整理士兵档案,做到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十、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分数应采取适当方式向退役士兵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