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8-31

一、签订的协议.原告认为,其与案外人 某物业维护服务社 、 某保洁服务社 签订的协议是被告拿给原告签订的.被告认为,其未拿过合同给原告签订,系原告自己与他们签订的.原告未有相应证据提供.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该事实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难以采信.

二、加班工资.

(一)、原告主张平时加班工资如下,其做一休一,每月工作15天,每天工作12小时,其中吃饭1小时属于工作时间,合计每月工作180小时,比国家规定的每月标准工作时间170小时超时10小时,再以每月1200元工资得到加班工资.被告认为,扣除原告每天1小时吃饭时间,原告每月合计工作165小时,未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二)、被告单位2008年8月15日至2009年8月14日期间的《企业实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度的批复》,适用对象为保洁员、保安员岗位.原告对此无异议.

(三)、被告对仲裁裁决其支付原告500元加班工资尽管存有异议,但表示愿意按此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及上述原告在被告单位的时间,应扣除原告的每天1小时吃饭时间,确定原告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1小时.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和原告的工作时间确定,原告未有每月超时的事实.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但被告表示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500元的加班工资,其愿意支付,法院认为不违背法律,可按此处理.

三、年休假工资.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单位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享有年休假未休,由被告折算工资支付.被告认为,2008年1月1日起,原、被告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原告系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该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于2007年11月7日起至被告单位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性质,双方不属劳动关系性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起的年休假折算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

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被告安排服务社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不合法,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个月工资2,4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2006年12月的工资,故要求支付.被告认为,原、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双方只是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已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原告所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时间,原、被告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某2007年12月30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超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500元.

二、对原告顾某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 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对工资的支付及社会保险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因此只有用人单位才有可能对违法解除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是原告的用工单位,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劳动报酬和赔偿金等不符合法律规定. 操作提示: 1)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具有劳动关系,因此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用工单位在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一定要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 2)用工单位出于管理的需要,对加班费和其他的福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有支付的义务,因此,用工单位做好派遣员工的用工管理工作,对加班制度的制定和加班费的支付要依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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