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9-08-31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市局执法力量和全市危险化学品(甲类)经营企业的数量确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按照 双随机 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3.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查询资料、查看现场设施设备、询问被检查机构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机构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4.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应当以《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的形式告知被检查机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按照检查的时间逐一填写)、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要整改的,能够现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规定整改内容、要求及整改期限. 5.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理.对有证据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6.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跟踪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许可后的跟踪检查: 1.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2.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3.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4.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

5.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6.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3)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4)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6)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7)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三)抽样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抽查,检查采取监管人员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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