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8-31 |
三、事后监管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重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及时执行到位.
(三)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予以查处.
(四)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执法监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核查并按时报告核查结果,进行监督,对不履行职责的实施问责.
(二)加大问责力度.对符合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