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09-01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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