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9-01 |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