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2-12-06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 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 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矿山救护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订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

对在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因工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 革命烈士 称号.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矿山救护队伍 救护大队 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中队组成. 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矿山域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

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救护中队 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救护小队 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兼职矿山救护队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救护指战员条件 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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