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2-12-24
LXDR-2018-041001 西牧字〔2018〕13号 莱西市畜牧兽医局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的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有效防治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或改扩建(以下简称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配建范围 我市辖区内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均须按标准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

规模养殖场界定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头―5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年出栏10头―100头,蛋鸡蛋鸭存栏500只―10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2000只―50000只,羊年出栏50只―500只,兔年出栏300只―3000只.

二、配建要求

(一)建设雨污分流设施.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排污沟可预留疏通用活动盖板,其他盖板必须固定,建成永久性密闭设施.场区内的所有生活污水也不得向场区外排放,要铺设暗沟或者管道,集中输入污水处理池.

(二)建设粪便贮存设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场面积、规模以及远期规划选择建造地址,并做好以后扩建的计划安排.贮存设施要与生产区相隔离,满足防疫要求,宜采用地上带有雨棚的"n"型槽式堆粪池.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向"n"型槽的开口方向倾斜,坡度为1%,坡底设排污沟,污水排入污水贮存设施,地面应进行防水处理.墙体不宜超1.5m,采用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水泥抹面,厚度不少于240mm.顶部设置雨棚,雨棚下玄与设施地面净高不低于3.5m.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排雨水沟,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设施内,排雨水沟不得与排污沟并流.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及围栏等防护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建设污水贮存设施.养殖场应根据养殖场面积、规模以及远期规划选择建造地点,并做好以后扩建的计划安排.贮存设施要与生产区相隔离,满足防疫要求.设施内壁和地面应做防渗处理,深度不超过6m.周围应设置导流渠,防止径流、雨水进入设施内,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进水管道直径最小为300mm,进、出水口设计应避免在设施内产生短流、沟流、返混和死区.在使用过程中不应产生二次污染,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要把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成立由农办、环保、动监等部门参与的工作领导小组,严把养殖项目初审关.凡新建养殖场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一律不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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