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2-12-24 |
(二)完善监管机制.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养殖场配建粪污处理设施的技术指导,确保设施建设符合标准.对未按标准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或虽建有设施但运行不正常的养殖场,畜牧兽医部门一律不予备案,一律不予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对投入生产、使用的,环保部门要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落实主体责任.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指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其他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获得备案手续.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的粪污处理设施,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意见自2018年3月2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日. 莱西市畜牧兽医局 莱西市环境保护局 莱西市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