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1-03 |
(一)保护优先,源头控制.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周期长、见效慢,需要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对未污染土壤实施优先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减少新增污染.
(二)分级管控,分类治理.开展农用地分类划定工作,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程度、土地用途等,实施风险分级管控,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实施风险管控.实施分类治理修复措施,提高治理成效.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
(三)重点突破,示范引领.选择典型受污染耕地、典型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确定治理与修复工作方向,开展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设立先行示范区,以点带面,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逐步推动全市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
(四)协同推进,全面提升.建立高效的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联合环保、农业、规划、国土、住建、财政、经信、水利、林业等多个部门,不断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法规标准等,通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协同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水平. 1.4 编制依据
(一)立项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7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30年)》;
(6)《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10)《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11)《关于加强土壤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土壤〔2017〕165号).
(三)省市地方相关法规与规划文件 (1)《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6〕167号);
(2)《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五 规划》;
(3)《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 十三五 规划》(桂环发〔2017〕3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 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桂政办发〔2007〕138 号);
(6)《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7)《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四)技术导则与标准 (1)《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
(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