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01-19 |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股东可将其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上市交易.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上述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本行的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股份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1,030,574,000股,本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向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发行45,000,000,000股,占当时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00%.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发行境外上市股份12,426,574,000股,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15.34%.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普通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81,030,574,000股,其中发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共55,847,933,782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共5,326,473,218股,内资股股东合计持有股份共61,174,407,000股,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75.50%;
境外上市股份19,856,167,000股,占本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24.50%. 本行发行的内资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存管机构集中存管;
本行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可以按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要求由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内资股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
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报有关主管机构核准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公开发行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 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