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3-01-26 |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部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三十
二、三十
四、三十
七、三十
八、三十
九、四
十、四十
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五十八条.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52050200FG_CF_0001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