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3-02-01 |
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 办理材料 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和第
(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和第
(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备案的,提交变更名称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独申请备案的,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限于经营范围和其他事项需要审批的).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