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3-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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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涉及名称登记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免去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文件、委派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委派、免职信息即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涉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年度报告公示 在我市登记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