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02-15 |
并应根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适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期限. 3.3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筑材料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CJ/T 249)的规定;
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
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
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1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2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前,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4.4污泥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
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
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
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5.污泥运输和储存 5.1 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
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