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02-23

收购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临时收储和最低收购价粮食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7〕1号)执行.中储粮公司要自粮食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补贴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 第十一条 中储粮集团公司组织指导有关分公司牵头及时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验收,并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和负责检验的质检机构对验收结果负责.对最低收购价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由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牵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结果,按品种于本预案执行时间结束后2个月内汇总报中储粮集团公司,并抄送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备查;

同时,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分解到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备查. 对验收合格的,要归纳整理并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具体到货位.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的依据.代储保管合同要报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备查.中储粮分公司、直属企业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规范储粮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对验收发现入库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按品种在本预案结束后3个月内汇总审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划转给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处置;

有关费用从本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并列入省级预算解决.对经验收合格入库的粮食,在库存检查、其他质量检验中或出库时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的,由收储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二条 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不得用最低收购价粮食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最低收购价粮食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收购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和销售.要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购销合作关系.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发挥市场化收购引领带动作用.协调组织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市场收购价格收购轮换粮源.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各类主体开展市场化收购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集团公司对分公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及时汇总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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